浙江宁波 一名男子花47000元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
浙江宁波,一男子在某鱼平台上,花费470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不料,交易后,却发现摩托车曾发生过事故,定损金额为69800元,男子觉得自身受到了欺骗,遂将对方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许先生与某骑行公司通过某鱼交易买卖平台,口头订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许先生向骑行公司购买二手本田摩托车一辆。交易磋商过程中,许先生针对摩托车的车况、是否发生意外事故、是否漏油等情况做询问,对方声称,摩托车有过原地摔倒的情形,但是倒在防摔球上,之后改了挡泥板,所以总体上来说,车子无摔倒,无事故。一番洽谈过后,许先生最终以47000元的价格买下了案涉摩托车。数日之后,许先生了解到案涉摩托车曾发生过事故,涉案车辆于2021年在江苏南京江宁区发生过与路灯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以及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审核,定损金额为69800元。
于是,许先生将这一消息立即告诉骑行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张某声称,对此,他并不知情,他也需要询问上家。
但许先生认为,他已经再三追问过摩托车是否为事故车,对方也非常肯定的告诉他,未发生过事故,所以,她才以47000元的价款购买了这辆摩托车,索赔未果后,许先生将骑行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47000元,并三倍赔偿自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结合本案事实,首先,骑行公司作为专业机动车销售的经营者,在出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出售前对车辆有无发生保险事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进行核查,并告知消费者,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
本案中,许先生数次向骑行公司询问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但骑行公司始终没有公开回应,只是回答“车况没问题”。直到许先生取得确凿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确实发生过交通事故,骑行公司才向“上家”去查验,并确认涉案车辆确实发生过事故。
可见,骑行公司在有条件核实的情况下,始终怠于核实车辆出险情况,并非其所述“无法知道车辆的出险情况”。故,骑行公司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当知悉但未作为,具有隐瞒真实车况的侥幸心理。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骑行公司向许先生介绍车辆时称,“车子车况可以确认的,没问题”,从一般消费者角度看,骑行公司的该陈述能使作为消费者的许先生确信,骑行公司已对车况进行了全面确认,且骑行公司所称的“车况”应当包括车辆曾经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的内容,骑行公司的该宣传能够使许先生陷入错误认识。
再次,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发生的事故系行驶中撞击路灯杆,并造成车辆损坏,驾驶员受伤,定损金额近7万元,并非在聊天记录中所述,仅更换了挡泥板。
而且,骑行公司所称涉案车辆如是新车,价款在8万左右,故根据常理,该事故对涉案车辆造成的维修所需,并非只是“瑕疵”就能形容,且许先生并无义务容忍骑行公司隐瞒的该瑕疵。
综上,骑行公司隐瞒真实车况,向许先生介绍涉案车辆,使许先生陷入错误认识并购买,构成欺诈。
与此同时,许先生为生活所需,向骑行公司购买摩托车,属于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